基本信息
| 省份 | 江西 | 城市 | 吉安市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泰和县博物馆白口城址保护规划编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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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单位 |
泰和县博物馆 立即查看 |
采购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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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电话 |
010-82527886-6739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北京华清安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立即查看 |
中标金额(元) | |
| 来源:国家企业公示网站、招标信息等 |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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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文物保护规划合同书
项目名称:泰和县博物馆白口城址保护规划编制项目
委托单位(甲方):泰和县博物馆
承担单位(乙方): 北京华清安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4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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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白口城址文物保护工作,需要编制文物保护规划,乙方声明具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资质并有 从事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业绩经验,经实地查勘现场,愿意提供文物保护规划设计。基于此,甲乙双方就 泰和县博物馆白口城址保护规划编制项目工作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签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 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规划范围及内容
2.1 规划范围及规模:本次规划范围为白口城址的分布范围及周边区域。
2.2规划内容
(1)文物现状评估
明确保护对象,对文物古迹及其周边环境等相关内容进行现场踏勘,对基础资料的详细收集与分析,了解文物在价值、保存现状、管理、利用等方面的现状,分析主要破坏因素和现存主要问题。进而对文物 进行各专项评估并得出结论,作为保护措施编制的重要依据。
(2)保护区划
划定或调整文物保护范围以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性、完整性。划定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以保证相 关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结合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保护区划管理规定。
(3)保护措施
以各项评估为依据,针对不同文物和破坏因素,文物古迹及环境提出切实有效的保护、加固和修复 等措施,区分保护力度,划分措施等级。以保证和满足文物的保存、管理、安防和日常维护的要求。
(4)环境规划
依据现状环境,制定环境治理措施并进行景观保护设计,包括空间景观整治、道路修建改建、不协 调建造物的拆除等。同时制定生态保护,确定植被类型与品种要求,编制绿化景观规划。
(5)展示规划
以文物保护为前提,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特征、保存状态、环境条件等,综合考虑研究、展示、延续原有功能和赋予其适当的当代功能。制定展示原则、目标和方式等、划分功能分区并规划展示内容、布局、浏览路线。完善展示设施和游客服务设施,同时测算开放容量,避免过度利用。
(6)管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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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理机构、经费与人员进行编制,制定管理办法和日常工作内容。同时制定培训计划和宣传、教 育计划。
(7)投资估算
针对近、中、远期行动计划,提出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的资金来源和运作模式,建立投资保障制 度,并提出实施建议。
(8)保护规划的编制、专家评审、报送相关部门审核并通过。
2.3、服务期:本合同签订日起,120天内完成规划初审稿。
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
3.1 规划范围近期数字化测绘地形图(1:2000)、近期卫星影像图。
3.2 近期考古勘探资料、研究报告、图像资料、历史照片、考古资料及考古计划。
3.3 与文物相关的研究成果资料、相关文物档案资料、已出版的相关文献及历史资料、相关图形资料、地方史志、文物评价资料和保护与管理现状等基础资料。
3.4 文物所在地的相关基础资料,如:旅游规划、乡镇规划、村镇土地权属与利用规划、保护区内居 民住户状况、现有基础设施情况等。
3.5 已有的国家及省、市、县等各级政府遗址相关批复文件、相关会议纪要。
3.6 文物所在地气象、地质资料、地质灾害评估。
第四条乙方服务和应向甲方交付的成果
乙方最终应向甲方提供编制《江西省泰和县白口城址保护规划》项目纸质成果 8 份,电子文件 1 份,最终成果应符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第五条规划费用与支付办法
5.1 以上保护规划费用经双方商定为:人民币 1788000 元(大写: 壹佰柒拾捌万捌仟圆整)5.2 费用支付办法如下:
自合同签订生效后十日内,甲方支付 50%作为首付款,计 894000 元( 捌拾玖万肆仟圆 整)汇至乙 方指定的帐户。
提交规划初审稿地方评审通过后十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40%,计 715200 元( 柒拾壹万伍仟 贰佰圆 整)汇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规划成果报经国家文物局评审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总金额的 10%,计 178800 元( 壹拾柒万捌仟捌佰圆 整)汇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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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工作时间
6.1 现场调研阶段(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甲、乙双方签订项目合同,成立项目工作组,联合开 展现场调研,收集方案设计基础资料,了解遗址的保存、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现状,为编制规划奠定基础。
6.2 项目评估阶段(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收集考古资料,开展文物本体评估、文物价值评估、现状条件评估等项目现状评估工作。
6.3 规划编制阶段(前期评估完成后 60 日历天):根据现状调研评估成果,编制保护规划初步方案。
乙方承诺积极有效地配合规划成果的修改与审批,但因政府汇报、专家评审、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批 复流程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批准时间推迟,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注:
1、上述时间节点以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第三条要求的设计资料为准,如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第三条要 求的设计资料,上述时间按照约定时间顺延。
2、提交各阶段性设计成果文件时,甲方需及时进行书面签收确认。
3、此周期均为设计时间,不包含各类讨论、汇报、评审会,以及图纸审查,不包含因其他专项设计 单位配合工作可能产生的延误。
第七条双方责任
7.1 甲方责任
7.1.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乙方提交第三条所列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以保证乙方工作顺利进行。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时间,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提交规划成果时 间顺延。
7.1.2 甲方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造成乙方返工时,双方需另外协商签订补 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同时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规划费。
7.1.3 甲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向乙方支付规划费用。如不能按时支付,乙方提交成果时间可依同样天 数顺延或暂停规划工作,相应延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
7.1.4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开展现场调研工作,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收集基础资料和 征求意见。
7.2 乙方责任
7.2.1 乙方应按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工作,按合同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 规划成果,并对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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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全国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法规、文件和地方规范。
7.2.3 乙方应同甲方密切合作,听取甲方专家对规划编制的意见。乙方交付规划成果后,按规定参加 甲方组织的论证研讨会议,并依据论证结论负责对规划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
7.2.4 乙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提交规划成果,并负责修改完善至规划方案经国家文物局 的评审通过。
7.2.5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技术经济数据、资料及图纸。 7.2.6 乙方应配合甲方召开专家论证会,帮助甲方确定专家范围、确保论证质量。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根据乙方已 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服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服务费的 全部支付。乙方保留按实际损失或合同额 30%违约金进行追偿的权利。
8.2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规划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五 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20 天,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若项目停滞超过 3 个 月,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8.3 乙方对规划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履行协议延误 了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阶段规划费用的万分之五,减收总额不超过规划费用的 20%。
第九条其它
9.1 鉴于本合同系甲方委托乙方服务,乙方在规划工作过程中,完成的本项目规划方案(包括过程中 方案)知识产权属于甲乙双方共有。
9.2 鉴于本项目为考古遗址文物保护项目,甲方同意乙方就考古研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等非核心内 容进行分包咨询。
9.3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以外的设计及工作服务,需另支付费用。
9.4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5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甲乙双方向项 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9.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会议记录等,均为本 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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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骑缝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所规定内容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9.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9.9 双方对本合同的修订或补充需签署补充协议,加盖公章或合同章方成立和生效。
(以下为签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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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章页,无正文)
甲方:泰和县博物馆 乙方:北京华清安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江西省泰和县工农兵大道 110 号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8 号 1 幢 6 层内 1 至 9 单元 纳税人识别号:12361026680937103C 邮政编码:100192
电话:010-82527886-6739
传真:010-82527886-673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 账号:0200 0045 0904 6200 444
签订日期:2024年 1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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