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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鼓财诉决〔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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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省份 江苏 城市 南京市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鼓财诉决〔2023〕3号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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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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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南京恒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88号1单元1502室
法定代表人:蒋文浩
被投诉人1:福建建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999号九龙小区写字楼B栋2206室
法定代表人:郑碧洪
被投诉人2: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湖南路街道办事处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青云巷27号
法定代表人:蔡健
相关供应商:江苏中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天圣路75号国际企业研发园6-A号楼705、707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时
 
投诉人南京恒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帝公司”)对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湖南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湖南路街道办”)及福建建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组织的湖南路街道第二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物业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JSZC-320106-FJJF-C2023-0002),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中标结果不合理、且未公示项目经理。”
(二)投诉请求
“根据评分,应该是我方中标。不能附加高级工程师得分的不合理条件,排除潜在的供应商,并且招标代理没有公示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因为项目经理是加分项目,不公示导致招标不公平,为暗箱操作提供条件。”
二、审查情况
建发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发布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于5月31日组织磋商,于6月1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江苏中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攀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恒帝公司于6月1日向建发公司提出质疑。建发公司于6月5日进行质疑回复。本局于6月8日收到恒帝公司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于6月19日分别向湖南路街道办、建发公司、中攀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后湖南路街道办、建发公司分别向本局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6月12日,本局向恒帝公司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于6月16日收到恒帝公司的补正说明,补正时间共计5个工作日。
(一)关于“中标结果不合理、且未公示项目经理”的问题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19页显示:“23、评分方法和标准。
23.1 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评分方法。”
恒帝公司投诉称:“中标结果不合理、且未公示项目经理”。恒帝公司在投诉补正说明中称“我单位得分不合理,按照价格分评分标准,本单位应为最高分。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0号)规定:(一)中标候选人应公示以下内容: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湖南路街道办及建发公司答复称:“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0号)第六条规定: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但文件规定未强制要求必须载明项目经理。本项目为综合评分法,不是单纯按价格分决定是否中标。”
本局经审查认为,1、关于恒帝公司得分是否合理的问题。本局经审查竞争性磋商文件及评标报告发现,恒帝公司在价格部分的得分高于其他参与该项目磋商活动供应商的得分,但该项目的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该项目的评审因素不仅包含价格部分,还包含其他部分。因此,不能仅以价格部分的得分来确定整个评审因素的总得分。恒帝公司未向本局提供证据证明其得分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磋商小组在磋商程序、评审结果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2、关于成交结果公告是否应当公示项目经理的问题。恒帝公司主张适用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因此,该办法适用于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该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应当适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项目经理并非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公示的内容。恒帝公司未向本局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证明“不公示导致招标不公平”,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项目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二)关于设置高级工程师评分项的问题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8页显示:“拟投入人员资格能力(7分)(1)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类中级职称得2分,具有建筑工程类高级职称得3分。(2)项目组成员(项目经理除外):技术负责人有建筑工程类中级职称得2分,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配备完整得2分。投标人提供的相关内容不合理或未提供均不得分。(明确人员配备,提供人员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及供应商为其缴纳近6个月社保证明。)”
    恒帝公司质疑称:“请求:公布中标单位项目经理”
恒帝公司投诉称:“不能附加高级工程师得分的不合理条件,排除潜在的供应商”。恒帝公司在投诉补正说明中称:“办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并不需要高级职称。在质疑中请求公示项目经理也是质疑高级工程师的不合理、不合规的问题。”
本局经审查认为,恒帝公司在质疑函中只请求公示项目经理,并未质疑设置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因素是否合理。恒帝公司关于“设置高级工程师”的投诉请求,实际属于投诉事项。本局向恒帝公司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要求其补充提供该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证据,但其未能提供对“设置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因素”已依法质疑的证据材料。因此,恒帝公司在投诉书中所称“不能附加高级工程师得分的不合理条件”,属于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恒帝公司关于“在质疑中请求公示项目经理也是质疑高级工程师的不合理、不合规的问题”的主张不能成立。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因此,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恒帝公司关于“中标结果不合理、且未公示项目经理”的投诉事项不能成立,关于“设置高级工程师评分项”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鼓楼区财政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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