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省份 | 北京 | 城市 | 北京市 |
| 招标代理机构 | 北京维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延庆区镇级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配套电力工程 |
| 采购单位 |
北京市延庆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立即查看 |
采购联系人 |
杨晨 |
| 采购电话 |
69175067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立即查看 |
中标金额(元) | 3192271.42 |
| 来源:国家企业公示网站、招标信息等 |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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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11011923210200003471-XM004
二、项目名称:延庆区镇级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配套电力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319.227142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孙河村405车站东侧1号楼
中标金额:319.227142万元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信用代码 | 中标金额 |
|---|---|---|---|
| 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孙河村405车站东侧1号楼 | 91110105554876821G | 319.227142 万元 |
|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服务要求 |
|---|---|---|---|---|---|---|
| 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施工 | / | 1 | 319.227142万元 | 319.227142万元 | / |
1. 工程说明 | |
1.1 | 工程概况 |
1.1.1 | 本项目转运站总占地面积6402.8平方米,单座转运站平均占地面积800.35平方米;转运站总建筑面积为1709.26平方米;单座转运站平均建筑面积213.66平方米。 转运站房为垃圾转运站主体建筑,30t/d,50t/d转运站房建筑平面尺寸为13.5×11.6m,为框架结构。15t/d转运站房建筑平面尺寸为9×13m,为框架结构。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等。 |
1.1.2 |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延庆区沈家营镇、井庄镇、大庄科乡、旧县镇、刘斌堡乡、四海镇、珍珠泉乡、千家店镇 |
1.2 |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
1.2.1 |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
1.2.2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踏勘现场告知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踏勘现场告知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踏勘现场告知 。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踏勘现场告知 。 |
1.2.3 |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见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及周围环境平面图。 |
1.2.4 |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
1.3 | 地质及水文资料 |
1.3.1 |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详见随本文件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无论发包人是否就施工场地基础情况、各类隐蔽管线、设施提供资料或无论其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投标人须独立尽职调查。任何因投标人忽视、误解或未尽力确证项目相关情况,而使发包人或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损失,将由承包人独立承担责任。 |
1.4 |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
1.4.1 |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
2. 承包范围 | |
2.1 | 承包范围 |
2.1.1 |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在本次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必须满足北京市供电局的验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材料的供货、安装、实验及验收直至顺利发电。 1、从低基配电室的下口开始的低压电缆管井的土建施工。 2、低压电缆的供货和安装;低压电缆与配电室内低压出线柜的电缆头制作及压接。 3、派接柜的供货和安装;派接柜上口进线低压电缆头的制作及压接。 | |
2.1.2 |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
2.1.2.1 |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0-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
2.1.2.2 |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0-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表”。 |
2.1.2.3 |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 |
2.1.3 |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
2.1.3.1 | 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0-1“暂列金额明细表” (不包括计日工)和表4.10-4“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4.10-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
2.1.3.2 |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
2.1.3.3 |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
2.1.3.4 |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 。 |
2.2 |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2.2.1 |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无 。 |
2.2.2 |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2.3 |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
2.3.1 |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 |
2.4 |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
2.4.1 |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 |
3. 工期要求 | |
3.1 | 合同工期 |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 |
3.2 |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
3.2.1 |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
3.2.2 |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
3.2.3 |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
4. 质量要求 | |
4.1 | 质量标准 |
4.1.1 |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
4.2 | 特殊质量要求 |
4.2.1 |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 。 |
5. 适用规范和标准 | |
5.1 |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
5.1.1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 |
5.1.3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
5.2 |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5.2.1 |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
5.2.2 |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
6. 安全文明施工 | |
6.1 | 安全防护 |
6.1.1 |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
6.1.2 |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其他: / 。 |
6.1.3 |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
6.1.4 |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6.1.5 |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
6.1.6 |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
6.1.7 |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
6.1.8 |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
6.1.9 |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
6.1.10 |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
6.1.11 |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
6.1.12 |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
6.1.13 |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
6.1.14 |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
6.1.15 |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
6.1.16 |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6.1.17 |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
6.1.18 |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
6.2 | 临时消防 |
6.2.1 |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
6.2.2 |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
6.2.3 |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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