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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郊)铁路成都至德阳线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德阳段的招标文件

招标信息2.jpg

基本信息

省份 四川 城市 成都市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市域(郊)铁路成都至德阳线工程施工总承包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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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德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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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郊)铁路成都至德阳线工程
施工总承包项目德阳标段
招标文件澄清补遗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CDSG(ZB)-S11-2023-003
 
 
 
 
此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约束力,请投标人照此执行。
 
四川成德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0日
 
一、补遗文件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1履约担保中“投标最高限价8895544986.29元。”修改为“投标最高限价8907625466.64元。”
标段、各工区及工区内各单位工程控制价详见CJZ格式的招标控制价(不含综合单价分析表)文件,以本次提供为准。
2.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已修改,以本次提供为准。
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9发包人的义务”中“2.9.8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修改为“2.9.8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在工程建设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包人关于规范甲乙双方交往行为相关规定。”原2.9.8项序号顺延。
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4.1.10其他义务”中“4.1.10.30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修改为 “4.1.10.30承包人(含各级分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进一步规范与发包人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交往行为,遵守国家、省、市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包人关于规范甲乙双方交往行为相关规定,并按本合同附件签订《“拒腐防变·共建联控”工作协议书》。”原4.1.10.30目序号顺延。
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9.2.20 因承包人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发包人对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进行考核时,发包人根据考核办法和处罚决定,对于承包人的处罚直接从当期验工计价中扣除。”修改为“9.2.20 因承包人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发包人对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进行考核时,发包人根据考核办法和处罚决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指定的专用账户交纳违约金,若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交纳的,按违约金总金额0.05%/天(不低于1000元/天)标准加收违约金(加收违约金不超原违约金总金额),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收据,不得在计量支付款项中抵扣。”
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7.5.3 竣工结算付款 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发包人以审定结算价扣除已付工程进度款、质量保证金、其他应扣款及因承包人违约应扣留的款项后按照第17.3.3.2目(9)约定支付给承包人。”修改为“17.5.3 竣工结算付款 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发包人以审定结算价扣除已付工程进度款、质量保证金、其他应扣款后按照第17.3.3.2目(9)约定支付给承包人。”
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5.4.3.2 人工费确定原则 按基准期对应的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人工费调整的批复》中德阳市人工费调整幅度执行。”修改为“15.4.3.2 人工费确定原则 按基准期对应的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人工费调整的批复》中人工费调整幅度执行,其中:土建施工4工区、土建施工5工区、轨道施工2工区、机电安装及装修施工3工区、供变电系统施工2工区采用广汉市人工费调整幅度;土建施工6工区、土建施工7工区、车辆段施工工区、轨道施工3工区、机电安装及装修施工4工区、供变电系统施工3工区采用德阳市人工费调整幅度。”;“16.1.2.2 人工费调整……(6)统一按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人工费调整的批复》中德阳市人工费调整幅度差值进行调整。”修改为“16.1.2.2 人工费调整……(6)统一按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人工费调整的批复》中人工费调整幅度差值进行调整,其中:土建施工4工区、土建施工5工区、轨道施工2工区、机电安装及装修施工3工区、供变电系统施工2工区采用广汉市人工费调整幅度;土建施工6工区、土建施工7工区、车辆段施工工区、轨道施工3工区、机电安装及装修施工4工区、供变电系统施工3工区采用德阳市人工费调整幅度。”
8.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5.4.3.3目、第16.1.2.1目中的“《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德阳市)”均修改为“《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土建施工4工区、土建施工5工区、轨道施工2工区、机电安装及装修施工3工区、供变电系统施工2工区优先采用广汉市信息价,广汉市信息价没有的,采用德阳市区信息价;土建施工6工区、土建施工7工区、车辆段施工工区、轨道施工3工区、机电安装及装修施工4工区、供变电系统施工3工区优先采用德阳市区信息价,德阳市区信息价没有的,采用广汉市信息价) ”;“16.1.2.1(5)2)……各类构成永久结构的钢结构(只限于高架站、车辆段钢结构)按《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优先采用成都市新都区信息价;成都市新都区信息价没有的,采用成都市市区信息价)中 Q235 钢板(中板及厚板)的算术平均值取定;……”修改为“16.1.2.1(5)2)……各类构成永久结构的钢结构(只限于高架站、车辆段钢结构)按《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土建施工4工区、土建施工5工区、轨道施工2工区、机电安装及装修施工3工区、供变电系统施工2工区优先采用广汉市信息价,广汉市信息价没有的,采用德阳市区信息价;土建施工6工区、土建施工7工区、车辆段施工工区、轨道施工3工区、机电安装及装修施工4工区、供变电系统施工3工区优先采用德阳市区信息价,德阳市区信息价没有的,采用广汉市信息价)中Q235钢板(中板及厚板)的算术平均值取定……”。
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2.1承包人违约已修改,以本次提供为准,详见附件1。
1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5.10廉政建设已修改,以本次提供为准,详见附件2。
1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5.14宣传管理”中增加“25.14.4上述违约金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指定的专用账户交纳,若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交纳的,按违约金总金额0.05%/天(不低于1000元/天)标准加收违约金(加收违约金不超原违约金总金额),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收据,不得在计量支付款项中抵扣。”
1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三《工程建设项目廉洁责任书》修改为“《“拒腐防变·共建联控”工作协议书》”,以本次提供为准,详见附件3。
1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六《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工区施工工期三方协议》中“3.3违约金从当期丙方计量支付款项中扣除。”修改为“由丙方向甲方指定的专用账户交纳违约金,若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交纳的,按违约金总金额0.05%/天(不低于1000元/天)标准加收违约金(加收违约金不超原违约金总金额),并由甲方向丙方提供收据,不得在计量支付款项中抵扣。”
1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七《履约银行担保格式》“注1:支出类项目所涉保函除可由前述银行开具外,还可由以下银行开具: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成都银行。”修改为“注1:收入类项目所涉保函应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开具。开立行级别不应低于三级分支行。支出类项目所涉保函除可由前述银行开具外,还可由以下银行开具: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成都银行。”
15.第六章图纸有更新,以本次提供为准,清单如下:
序号
图纸位置
原文件名称
更新说明
1
第三篇 区间 第七册 德阳南站~工农村站~五洲广场站~文庙广场站~德阳北站,德阳北车辆段出入段线地下区间 第三分册德阳北车辆段出入段线明挖区间
无
新增德阳北车辆基地出入段线明挖区间设计说明
2
第二篇车站第十五册德阳北站第二分册车站结构与防水
无
新增图纸(图号S11-Z-CZ15-02-250)
3
第二篇车站第十五册德阳北站第二分册车站结构与防水
德阳北站盖挖纵剖面图
原图纸(图号S11-Z-CZ15-01-249)作废,以最新替换图纸(图号S11-Z-CZ15-01-249)为准
4
第二篇车站第十二册四川建院站第二分册车站结构与防水
四川建院站主体结构顶板平面布置图(二);
四川建院站结构纵断面图(二)
原图纸(图号S11 112-C-CZ-02-051、S11 112-C-CZ-02-53四川建院站(主体结构平纵横剖面))作废,以最新替换图纸(图号S11-Z-CZ-12-02-051、S11-Z-CZ-12-02-053四川建院站(主体结构平纵横剖面))为准
5
第二篇车站第十三册五洲广场站第二分册车站结构与防水
五洲广场站中板结构平面布置图(一);
五洲广场站中板结构平面布置图(二);
五洲广场站顶板结构平面布置图(一);
五洲广场站顶板结构平面布置图(二)
原图纸(S11-Z-CZ-13-02-044~S11-Z-CZ-13-02-047)作废,以最新替换图纸(S11-Z-CZ-13-02-033~S11-Z-CZ-13-02-036)为准
6
第二篇车站第九册三星堆站第二分册车站结构与防水
无
新增三星堆站招标结构设计说明
7
第二篇车站第十册天府旌城站第四分册 动力照明
无
新增图纸(图号S11-Z-CZ-10-04-0313G、S11-Z-CZ-10-04-0325G、S11-Z-CZ-10-04-0432G、S11-Z-CZ-10-04-0356G)
8
第二篇车站第十一册德阳南站第四分册 动力照明
无
新增图纸(图号S11-Z-CZ-11-04-0366G、S11-Z-CZ-11-04-0325G、S11-Z-CZ-11-04-0313G、S11-Z-CZ-11-04-0436G)
9
第二篇车站第十二册四川建院站第四分册 动力照明
无
新增图纸(图号S11-Z-CZ-12-04-0314G、S11-Z-CZ-12-04-0315G、S11-Z-CZ-12-04-0322G、S11-Z-CZ-12-04-0325G、S11-Z-CZ-12-04-0327G~S11-Z-CZ-12-04-0330G、S11-Z-CZ-12-04-0449G、S11-Z-CZ-12-04-0400)
10
第二篇车站第十三册五洲广场站第四分册 动力照明
无
新增图纸(图号S11-Z-CZ-13-04-309、S11-Z-CZ-13-04-368、S11-Z-CZ-13-04-369、S11-Z-CZ-13-04-373、S11-Z-CZ-13-04-444)
11
第二篇车站第十四册文庙广场站第四分册 动力照明
无
新增图纸(图号S11-Z-CZ-14-04-309G、S11-Z-CZ-14-04-355G、S11-Z-CZ-14-04-356G、S11-Z-CZ-14-04-360、S11-Z-CZ-14-04-446G)
12
第二篇车站第十五册德阳北站第四分册 动力照明
无
新增图纸(图号S11-Z-CZ15-04-0307~S11-Z-CZ15-04-0310、S11-Z-CZ15-04-0317、S11-Z-CZ15-04-0318、S11-Z-CZ15-04-0374、S11-Z-CZ15-04-0377、S11-Z-CZ15-04-0430、S11-Z-CZ15-04-0452、S11-Z-CZ15-04-0453)
13
第三篇 区间 第八册 文庙广场站-德阳北站区间风井 第四分册动力照明
无
新增图纸(图号S11-Z-QJ05-04-03-01G~S11-Z-QJ05-04-03-05G)
14
/
无
市域(郊)铁路成都至德阳线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德阳标段设计图纸更正说明

16.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册、第二册已修改,以本次提供为准。
17.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已修改,以本次提供为准,详见附件4。
18.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四、投标保证金已修改,以本次提供为准,详见附件5。
 
 
附件1: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第22.1款不适用,修改为:
22.1.1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22.1.1.1 移交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本工程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初期运营时,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1)延期不超过15天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天的违约金;
(2)延期超过15天但不超过30天时,超过15天但不超过30天部分支付人民币200万元/天的违约金;
(3)延期超过30天但不超过45天时,超过30天但不超过45天部分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天的违约金;
(4)延期超过45天时,超过45天部分支付人民币500万元/天的违约金。
22.1.1.2 工期延误
(1)若承包人工区工期落后于双方约定的里程碑工期时,则视为承包人各工区工程进度延误。
(2)如果施工主要机械设备(如盾构机、钻孔桩机、成槽机等)未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进场时间及时运到工程现场,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度,则视为承包人工程进度延误。
(3)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各工区关键里程碑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30万元/天误期违约赔偿金,误期违约赔偿金不应解除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义务,或合同约定的其可能承担的其他责任、义务或职责。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年度计划下达的二级节点目标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照2万元/天支付违约赔偿金。
(5)主要机械设备未到场的工程进度延误,对未按要求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处以每台次2万元/天的违约金。
22.1.1.3安全、质量及文明施工违约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的管理制度,承包人因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以及发包人管理制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件)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包括对发包人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并按相关法规接受行政处罚。
(2)出现安全、质量及文明施工违约事件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整改,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并按照以下规定支付违约金。
1)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并经认定承包人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项。
2)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件)的,承包人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①发生安全、质量B类一般事件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5万元。
②发生安全、质量A类一般事件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5万元。
③发生安全、质量险性事件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40万元。
④发生非亡人的安全、质量一般事故的,支付违约金50万元;发生亡人非责任一般事故的,支付违约金80万元/人;发生亡人责任一般事故的,按照300万元/人支付违约金。
⑤发生非亡人的安全、质量较大事故的,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发生亡人较大事故的,按照300万元/人支付违约金。
⑥发生非亡人的安全、质量重大事故的,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发生亡人重大事故的,按照300万元/人支付违约金。
⑦发生非亡人的安全、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发生亡人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照300万元/人支付违约金。
上述安全、质量事故违约金均为政府处罚以外发包人另行收取。
3)安全、质量事故(事件)除收取违约金外,针对工区项目部及劳务公司还做以下处罚:
①B类一般事件:全线通报批评,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处罚并报备发包人;劳务公司2年内禁止参与发包人的建设项目(连续3个月发生3起(含)及以上)。  
②A类一般事件:全线通报批评,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处罚并报备发包人;劳务公司2年内禁止参与发包人的建设项目(连续3个月发生2起(含)及以上)。  
③险性事件:全线通报批评,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处罚并报备发包人,影响较大的,约谈二级公司分管领导;劳务公司2年内禁止参与发包人的建设项目。
④一般事故:亡人责任事故书面函告一级公司(股份公司),其余一般事故书面函告二级公司;全线通报批评,取消当季度和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约谈二级公司领导,督促提出整改措施,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处罚并报备发包人;劳务公司永久禁止参与发包人的建设项目。
⑤较大事故:书面函告一级公司(股份公司)并约谈一级公司(股份公司)领导;二级公司2年内禁止参与发包人的新建设项目;全线通报批评,要求总承包单位对其处罚并报备发包人,其他按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处罚执行;劳务公司立即清退,并永久禁止参与发包人的建设项目。
⑥重大事故:二级公司3年内禁止参与发包人的新建设项目,其他按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处罚执行;劳务公司立即清退,并永久禁止参与发包人的建设项目。
⑦特别重大事故:二级公司5年内禁止参与发包人的新建设项目,其他按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处罚执行;劳务公司立即清退,并永久禁止参与发包人的建设项目。
4)安全、质量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对相关管理人员按以下标准执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发包人备案。
①B类一般事件:工区项目部项目经理处罚0.6万元,副经理(分管生产)和总工程师(分管技术)各处罚0.4万元,安全总监处罚0.3万元。
②A类一般事件:工区项目部项目经理处罚1万元,副经理(分管生产)和总工程师(分管技术)各处罚0.8万元,安全总监处罚0.6万元,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涉嫌违法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③险性事件:施工总承包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处罚1.5万元,安全总监处罚1万元;工区项目部项目经理处罚2万元,副经理(分管生产)和总工程师(分管技术)各处罚1.5万元,安全总监处罚1万元,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涉嫌违法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④一般事故:施工总承包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处罚3万元,安全总监处罚2万元;工区项目部项目经理处罚5万元(含政府处罚),副经理(分管生产)和总工程师(分管技术)各处罚3万元,安全总监处罚2万元,亡人责任事故须更换项目经理,涉嫌违法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⑤较大事故:施工总承包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处罚6万元,安全总监处罚4万元,更换项目经理、副经理(分管生产)及安全总监,要求追究内部相关人员责任;工区项目部项目经理处罚10万元(含政府处罚),副经理(分管生产)和总工程师(分管技术)各处罚6万元,安全总监处罚4万元,更换项目经理,涉嫌违法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⑥重大事故:按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处罚执行。
⑦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处罚执行。
22.1.1.4 人员违约
(1)用工违约
1)如经查实承包人各工区未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的,按承包人违约处理,每出现一例,承包人需支付违约金0.5万元/人。
2)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承包人施工总承包管理机构和承包人各工区施工队伍的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帐户、资金到位情况等。承包人及各工区未制定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企业直发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实名制管理、按月足额实名实人发放及工资保证金等制度)的,承包人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项。
承包人未达到以上要求或每发生一次滞后支付,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①因承包人工作不到位引发与本项目相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导致信访人到发包人或其上级股东方走访的,集访(5人及以上)每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重复非集访(5人以下)每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重复集访(5人及以上)每次支付违约金10万元。
②因承包人工作不到位引发与本项目相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导致信访人到市政府及市级部门走访的,非集访(5人以下)每次支付违约金20万元,集访(5人及以上)每次支付违约金50万元,重访每次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③因承包人工作不到位引发与本项目相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导致信访人到省政府及省级部门走访的,非集访(5人以下)每次支付违约金50万元,集访(5人及以上)每次支付违约金100万元,重访每次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④若以上涉及的劳务公司未到发包人或其上级股东方上访,直接到市、到省集访的,承包人应将其清除出发包人的建设项目。
3)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用工的其他规定,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每出现一次违法行为,还应支付惩罚性违约金0.5万元。
4)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每查实一人次,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0.5万元/人次。
5)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0.5万元/人。
6)进场工人未及时参加安全培训教育,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0.5万元人。
7)未严格执行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制度(按成都市政策标准缴纳至政府指定工资保证金专户,以保障民工工资应急发放)的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2)施工总承包管理机构人员更换违约
1)施工总承包管理机构擅自更换,或发包人认为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要求承包人更换的,按照以下标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项目经理200万元/人•次,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和安全总监100万元/人•次。
2)施工总承包管理机构提出更换,更换后人员不低于合同文件的要求且征得发包人批准的,不收取违约金。
(3)各工区管理人员更换违约
1)承包人擅自更换,或发包人认为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要求承包人更换合同文件内的或备案的施工工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和安全总监,按照以下标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项目经理200万元/人•次,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和安全总监100万元/人•次。
2)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更换施工工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和安全总监,按照以下标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项目经理100万元/人•次,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和安全总监50万元/人•次。
(4)因患重大疾病或死亡等特殊情况更换人员,不收取违约金。
(5)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安全总监每月到岗不满22天(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履行请销假的除外),发包人收取违约金2万元/人·天。
22.1.1.5 分包违约
承包人必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合法的分包,分包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如经查实承包人有违法违规的转包、挂靠和分包的,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发包人每次收取承包人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22.1.1.6 材料设备采购违约处理
(1)材料设备采购违约行为,按照发包人颁布的材料设备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经监理人组织各相关单位认定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或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发包人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标准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监理人将责令承包人改正,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该批材料总价的3%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3)经监理人组织各相关单位认定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假冒材料的或供应商提供假冒材料的,发包人将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不良行为记录报告,同时收取对应材料设备金额100%的违约金,承包人将不得再参与本工程的投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使用假冒材料的工程部位必须废除重置,重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承包人批量提供的设备,经设备监理、发包人认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发包人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或经发包人确认的样机技术标准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监理将责令承包人退回设备进行整改,同时收取该批次设备采购总价的5%的违约金。
(5)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的计划完成I类设备材料采购工作,发包人按每类设备材料每延迟7天收取5万元违约金。
22.1.1.7本项目设立激励约束专项考核金,激励约束考核机制由施工总承包管理机构制定并报发包人备案后执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机构对各工区月度验工计价时,按照计价总额的0.3%~0.5%计提专项考核金,并组织定期考核,考核结果报发包人备案。
22.1.1.8 其他违约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为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办公场地、设备、设施及其他应当提供的工作条件,承包人按应提供设施费用的3倍支付违约金。
(2)调试管理违约
承包人应组织分包人严格按照综合联调、全功能测试前置条件开展单体调试及单系统调试,遵守综合联调、全功能测试考核管理办法并全力配合,因承包人或其分包人调试问题造成的后果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凡发生以下情况,导致全功能测试、综合联调节点推迟的,除按照移交延误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外,另收取违约金2万元/项次。
1)在全功能测试、综合联调测试阶段提供虚假信息(单系统调试报告、接口测试报告作假或谎报进度等);
2)全功能测试、综合联调过程暴露的产品或系统设计缺陷、问题,承包人不能按期提供解决方案的。
(3)因承包人工作不到位导致信访人以本项目相关问题为由到发包人或其上级股东方走访的,集访(5人及以上)每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重复非集访(5人以下)每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重复集访(5人及以上)每次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因承包人工作不到位导致信访人以本项目相关问题为由到市政府及市级部门走访的,非集访(5人以下)每次支付违约金20万元,集访(5人及以上)每次支付违约金50万元,重访每次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因承包人工作不到位导致信访人以本项目相关问题为由到省政府及省级部门走访的,非集访(5人以下)每次支付违约金50万元,集访(5人及以上)每次支付违约金100万元,重访每次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4)录用发包人(含发包人股东方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其参与成都轨道交通及市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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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07-14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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